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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84民初452号

宋亚丽与李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亚丽,李保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0684民初452号原告宋亚丽。被告李保健,个体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宋亚丽诉被告李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告李保健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权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陈森起、邓拓志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亚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保健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亚丽诉称,2015年2月10被告李保健因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62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清。直到2015年9月被告先后偿还了34000元后,无法再与被告取得联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保健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保健在襄阳市经营襄阳市乐途汽车租赁公司,租用原告宋亚丽的单元房一套。2015年2月10日被告李保健向原告宋亚丽借款人民币62000元,当日原告宋亚丽通过中信银行向乐途商行转款10000元及工商银行向李保健个人帐号转款39000元,次日原告宋亚丽将13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李保健,并由李保健出具借条并加盖襄阳市乐途汽车租赁公司财务专用章。双方书面没有约定偿还期限和利息。被告李保健在借款后先后偿还原告宋亚丽借款34000元。2015年9月以后被告李保健没有偿还原告宋亚丽借款,为此原告宋亚丽找被告李保健索要借款,被告李保健没有偿还借款。此后原告宋亚丽与被告李保健失去联系。导致纠纷发生。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宋亚丽所举的借条和原告在中信银行、工商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对以上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和制约。被告李保健向原告宋亚丽借款并出具了62000元借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宋亚丽自认和提交的证据证明,实际转账出借的本金为49000元并现金给付13000元。故本院确认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为62000元。借款后,被告李保健偿还借款34000元,下余借款经原告宋亚丽催要,被告李保健一直未偿还,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宋亚丽要求被告李保健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宋亚丽要求被告李保健支付利息,但是双方在借据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据此,对原告的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李保健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从违约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保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宋亚丽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6年3月3日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李保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六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权

人民陪审员  邓拓志

人民陪审员  陈森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远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