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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刑终27号

被告人李阳犯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刑终27号抗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阳,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1月12日,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5日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辩护人康高珥,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李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李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二、将被告人李阳退缴至本院的赃款42771元,返还给文昌市人民政府。

三、继续追缴其余赃款。宣判后,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文昌市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李阳不应宣告缓刑,依法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陈疆红、祝修林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阳及其辩护人康高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文昌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  甜

审判员  王 定 辉

审判员  韩 香 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雅 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核:邱甜撰稿:邱甜校对:刘雅琴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29日印制(共印3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