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699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住所地徐州市。负责人杨成君,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民、张寒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沛。被执行人权楠。被执行人刘小贺。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被执行人王沛、权楠、刘小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81863.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3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3月至8月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沛、权楠、刘小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依据查询结果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沛名下号牌为苏C×××××、CR5007的汽车二辆,因未实际扣押,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处置。其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2016年8月2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祖庆锋
代理
审判员 薛传耀
代理
审判员 毛海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蓝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