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643号申请人陈兆仲,男,莘县张寨镇三刘羡村人。被执行人董记山,男,农民,莘县柿子园镇前王观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6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德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