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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643号

陈兆仲与董记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兆仲,董记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643号申请人陈兆仲,男,莘县张寨镇三刘羡村人。被执行人董记山,男,农民,莘县柿子园镇前王观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6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德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