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0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昱兴泰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军浩。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昱兴泰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孟军浩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孟军浩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玉明
代理
审判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王庆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