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亮窗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公司。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新亮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收入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公司在鄂尔多斯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处收入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