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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059号

周丽与苏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丽,苏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059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女。被执行人苏子军,女。周丽申请执行苏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子军无存款、股份、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95147.89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