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059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女。被执行人苏子军,女。周丽申请执行苏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子军无存款、股份、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95147.89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