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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某,唐某,江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女。被执行人唐某,女。被执行人江某,男。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江某等民间借贷系列案,经多次执行,我院执行人员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唐某的工资卡。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向阳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周振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阳水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