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女。被执行人唐某,女。被执行人江某,男。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江某等民间借贷系列案,经多次执行,我院执行人员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唐某的工资卡。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向阳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周振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阳水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