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孙承艺,农民。被执行人吕万山,无业。申请执行人孙承艺与被执行人吕万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辽021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吕万山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承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吕万山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吕万山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吕万山仍未能向本院履行。申请执行人孙承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江
审 判 员 张洪新
代理
审判员 崔升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天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