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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316号

王根旺、张长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根旺,张长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王根旺,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武邑县。

被执行人:张长存,男,汉族,1957年11月24日出生,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王根旺申请执行张长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长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长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75元。

二、如金融机构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长存价值相当于637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