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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443-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与张某、张崇军、张庆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张园月,张崇军,张庆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4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6624001-3.负责人范学坤,行长。被执行人张园月。被执行人张崇军。被执行人张庆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园月、张崇军、张庆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金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树青

审判员  张亚东

审判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