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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276号

郭江平与厉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江平,厉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276号

原告:郭江平,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厉兰英,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郭江平与被告厉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厉兰英归还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利息33920元(已自2007年5月23日暂算至2016年3月22日,此后利息仍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厉兰英归还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厉兰英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长赵春阳、

代理

审判员付娟娟、

人民陪审员方尚龙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厉兰英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7年5月23日向原告郭江平借款6.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后经原告郭江平催讨,被告厉兰英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厉兰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郭江平借款本金6.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厉兰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春阳

代理

审判员  付娟娟

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媛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