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430号申请执行人王战峰,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天荣(又名张荣荣),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战峰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天荣返还王战峰所有的陕A23Q**东风日产牌灰色小轿车一辆,承担执行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天荣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张天荣已将陕A23Q**东风日产牌灰色小轿车一辆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战峰,王战峰已领取该车并向本院书面确认,张天荣已缴纳执行费100元,案件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