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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430号

王战峰申请执行张天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战峰,张天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430号申请执行人王战峰,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天荣(又名张荣荣),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战峰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天荣返还王战峰所有的陕A23Q**东风日产牌灰色小轿车一辆,承担执行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天荣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张天荣已将陕A23Q**东风日产牌灰色小轿车一辆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战峰,王战峰已领取该车并向本院书面确认,张天荣已缴纳执行费100元,案件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