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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执198号

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极信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极信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海平,郭晨霏,欧阳秀珍,欧阳丽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进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清、董成,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江西极信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海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欧阳海平,男。被执行人郭晨霏,女。被执行人欧阳秀珍,女。被执行人欧阳丽珍,女。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西极信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海平、郭晨霏、欧阳秀珍、欧阳丽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民初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极信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海平、郭晨霏、欧阳秀珍、欧阳丽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385元,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极信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海平、郭晨霏、欧阳秀珍、欧阳丽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385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极信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海平、郭晨霏、欧阳秀珍、欧阳丽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 明

审 判 员  李喜春

代理

审判员  肖满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利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