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胡右林,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黄明圣,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址:上高县。本院在执行胡右林申请执行黄明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明圣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敖民初字第1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志强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龙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