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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4156号

吕保村与刘银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保村,刘银圈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156号原告吕保村,男,出生于1948年5月14日,汉族。被告刘银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保村诉被告刘银圈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洪之

代理

审判员  岳晓静

人民陪审员  王庭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