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156号原告吕保村,男,出生于1948年5月14日,汉族。被告刘银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保村诉被告刘银圈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洪之
代理
审判员 岳晓静
人民陪审员 王庭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佳佳 关注公众号“”
吕保村与刘银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156号原告吕保村,男,出生于1948年5月14日,汉族。被告刘银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保村诉被告刘银圈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洪之
代理
审判员 岳晓静
人民陪审员 王庭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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