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9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委托代理人谷华军,河北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亚宁,河北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份一案,不服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肥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建英
审判员 宋世忠
审判员 张增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