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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3974号

崔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杨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9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委托代理人谷华军,河北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亚宁,河北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份一案,不服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肥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建英

审判员  宋世忠

审判员  张增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