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屏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
负责人:夏群,行长职务。
被执行人:徐飞,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区。本院在执行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屏山支行与徐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飞有坐落于南溪区××××××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飞所有的坐落于南溪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熙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