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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刑终77号

向思斌合同诈骗罪、逃税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思斌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思斌,男,生于1948年10月15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逃税罪被重庆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归案,于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向思斌犯合同诈骗罪、逃税罪一案,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川1921刑初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向思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思斌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思斌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思斌撤回上诉。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1刑初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纪才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周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元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