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882号申请执行人范凤华被执行人李洪超申请执行人范凤华与被执行人李洪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2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凤华于2016年7月20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洪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均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凤华发现被执行人李洪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