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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340号

夏翠华与杨洪玉、王瑞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翠华,杨洪玉,王瑞芹,刘冠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夏翠华。被执行人杨洪玉。被执行人王瑞芹。被执行人刘冠兴。申请执行人夏翠华与被执行人杨洪玉、王瑞芹、刘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奎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冠兴名下的位于潍坊市临朐县新华路西首138号的房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