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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915号

闫秀转与闫杰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秀转,闫杰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闫秀转

被执行人:闫杰滨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德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