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京桥小区。
负责人:谢陈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志有,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吴小春,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潘坚强,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诉被告吴志有、吴小春、潘坚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志有、潘坚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志有名下车牌号码浙C×××××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潘坚强名下车牌号码浙R×××××小型汽车一辆。
三、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尤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