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培龙,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许鸿良,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蔡培龙与被执行人许鸿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3898元及利息。本院依职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多次向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查询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向船舶、车辆、土地、房产等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形,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