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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刑初531号

欧文德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欧文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531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文德,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邛崃市。2008年4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6]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文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怡,被告人欧文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欧文德多次在其邛崃市XX镇X街XX号X楼XX号的家中,容留他人吸毒。1、2016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欧文德在家中容留刘某吸毒。2、2016年6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欧文德在家中容留黄某某、叶某某吸毒。3、2016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欧文德在家中容留黄某某吸毒。4、2016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欧文德在家中容留叶某某吸毒。5、2016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欧文德在家中容留汤某某吸毒。当日22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欧文德家中挡获被告人欧文德及黄某某,并随后相继挡获叶某某、汤某某、刘某。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2个、锡箔纸1卷、塑料袋2个。被告人欧文德2015年5月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先行羁押29日,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7个月1日,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物证吸毒工具“冰壶”2个、锡箔纸1卷、塑料袋2个,书证公安机关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及吸毒人员常住人口信息单、工作说明、邛崃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本院刑事判决书,邛崃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检查笔录,被告人及证人辨认现场笔录、邛崃市公安局尿液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文德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欧文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文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文德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欧文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文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加上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一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小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