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241号申请人陆莉英与被执行人张水良、杭州久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莉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12.5元及申请执行费7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久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现已不生产经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邵正泉已支付案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612.5元及申请执行费755元,余款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申请方同意其分期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2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