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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财保1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甘肃鑫山矿业有限公司,富蕴县云新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财保19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西大街52号。

负责人:刘东,该分行行长。

被

申请人:甘肃鑫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孟凯。

被

申请人:富蕴县云新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蕴县塞尔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于克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鑫山矿业有限公司、富蕴县云新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计贰亿伍仟万元的银行存款依法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鑫山矿业有限公司、富蕴县云新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2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钟伟平

代理

审判员  魏淑梅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