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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执字第753号

于丽红、张长佳与洪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丽红,张长佳,洪永利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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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辽1081执字第753号

申请执行人:于丽红。

申请执行人:张长佳。

被执行人:洪永利。本院在执行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于丽红、张长佳申请执行洪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洪永利年老多病不能行走,无能力给付,现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长 邢 星

审判员 田绍强

审判员 刘永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