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466号原告梁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宗礼,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平,农民。第三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负责人石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平,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胡鑫,该支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红与被告刘忠平及第三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廖本宇
审 判 员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一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雷佳锟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