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323号原告科达斯特恩(常州)汽车塑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钟楼经济开发区枫林路39号。法定代表人石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伯、徐鹏,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福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3599980B,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阳明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陆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科达斯特恩(常州)汽车塑件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福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现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福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达斯特恩(常州)汽车塑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福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科达斯特恩(常州)汽车塑件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永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