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622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永达,该局执法队队长。被申请执行人陈积芳,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生,住古浪县永丰滩镇新河村*组,农民。申请人古浪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古国土罚字[2016]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10日日送达被执行人陈积芳。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陈积芳即未提起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现古浪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5月10日日作出的古国土罚字[2016]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多忠
审判员 许会科
审判员 关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