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870号
申请执行人:赵光,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胡金祥,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光与被执行人胡金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金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胡金祥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胡金祥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胡金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胡金祥尚欠申请执行人赵光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8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尚浙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郑瑞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