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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6080号

6080于长富与叶志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长富,叶志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6080号申请人于长富,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23岁,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叶志猛,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30岁,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民初字第0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837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中,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表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中,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民初字第0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卞 渊执行员 柳心宽执行员 洪文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