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蔡丽锻,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张宝珍,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秋收,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蔡丽锻与被执行人张宝珍、王秋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宝珍、王秋收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蔡丽锻借款3224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丽锻与被执行人张宝珍、王秋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宝珍名下的址在石狮市宝岛中路8号濠江国际2幢A2205号的房地产并依法通过淘宝网石狮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最后,买受人吕辉献以捌拾玖万壹仟叁佰玖拾伍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地产。上述拍卖款仅足以偿还银行的抵押债务,现被执行人张宝珍、王秋收尚有借款3224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除已处置的被执行人张宝珍名下的址在石狮市宝岛中路8号濠江国际2幢A2205号的房地产外,本院还多次查询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宝珍、王秋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明志
代理
审判员 许自猛
代理
审判员 林木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