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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139号

02廖苑文与王信巧、郑佩芬、深圳市紫藤罗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苑文,王信巧,郑佩芬,深圳市紫藤萝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139号

原告:廖苑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松,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莉芳,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信巧,男。

被告:郑佩芬,女。

被告:深圳市紫藤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南山大厦801-804。

原告廖苑文与被告王信巧、郑佩芬、深圳市紫藤罗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吉松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整(其中2014年10月15日借款50万元,2014年10月17日借款10万元)及借款期间利息216000元(利息起算时间从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17日止,起诉之日后的利息由法院依法判决);2.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共计816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和被告二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开办的公司和做其他生意出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共同商定以被告一的名义向原告借款。于是,被告一于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明确写明借原告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6日),双方同意按月支付利息,利息为月息3分。由被告二、被告三在此借条上签字、摁手印(盖章)作为此借款的担保人,并且注明借款到期借款人及担保单位负责无条件及时还清所借款项,如果出现资金困难,担保单位及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担保单位资产可由承借人按比例追回,并在借条上写明借款方式为银行转账,还写明了出借人和收款人的银行账户。借条写完后的第二天即2014年10月16日,原告如约向被告一在银行的账户转入现金50万元,至此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出借50万元的承诺。2014年10月17日,被告一又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款为10万元,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17日。并注明此借款为2014年10月15日50万元借款的增加款,当日原告即向被告一在银行的账户转入现金10万元。被告一已确认收到该笔借款。以上两张借条共计人民币60万元。担保人同为被告二和被告三。根据双方的约定该借款于2015年10月16日、17日到期。到期后,原告要求三被告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但三被告至起诉之日止,未履行任何还款付息义务。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借款是双方自愿且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被告一应按约履行到期还款付息义务,而被告二和被告三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同样负有还款付息义务,三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付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三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回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诉讼请求能够相互印证,被告王信巧向原告分两次借款60万元,到期后一直未予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郑佩芬、被告深圳市紫藤罗服饰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王信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约定的月息3%已经超过法定标准,故利息应以6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任何答辩,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与举证权,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信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苑文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郑佩芬、被告深圳市紫藤罗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信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廖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奕盈

人民陪审员  段先福

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佳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