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终30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农民。2008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2009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作出(2016)鲁068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姜某退赔赃款人民币45938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某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某撤回上诉。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学泉
审判员 杨 芳
审判员 于文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麟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