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特字第00003号
申请人:杨夕雨,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申请人:杨飞,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述二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夕雨、杨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夕雨、杨飞称,1994年9月,被申请人XXX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XXX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XXX,女,户籍载明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杨湖村后杨组65号,系申请人杨夕雨的妻子、杨飞的母亲。XXX于1994年9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4年。2015年7月24日,申请人杨夕雨、杨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XXX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8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X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XXX仍下落不明。上述���实,有曹老集镇杨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XXX、杨夕雨的邻居杨怀光、代克强、李广强的证言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XXX自1994年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4年,申请人杨夕雨、杨飞请求宣告被申请人XXX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XXX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志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