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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778号

杜连生与杜连弟、杜连杰、杜连华、杜连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杜连生,杜连弟,杜连杰,杜连华,杜连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6民初778号原告杜连生,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告杜连弟,1957年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杜连杰,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告杜连华,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被告杜连英,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

原告杜连生与被告杜连弟、杜连杰、杜连华、杜连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书记员李爽担任记录。杜连生、杜连杰、杜连华、杜连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连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连生诉称,杜连生与被告杜连弟、杜连杰、杜连华、杜连英系同胞兄妹,杜连生与杜连弟、杜连杰、杜连华、杜连英的母亲姜桂芝于2016年5月7日去世,父亲杜春林于2011年6月25日去世。父、母去世前于2009年10月20日在富拉尔基区公证处各做遗嘱1份,将二人共有的坐落于富拉尔基区红钢委2组,建筑面积48.18平方米,房证号00199291号房屋(动迁)作为遗产在二人去世后由杜连生继承。现二被继承人已去世,因继承问题原、被告发生争议,请求法院按照遗嘱判定二被继承人的遗产房屋一处由杜连生继承。

被告杜连杰辩称,同意原告杜连生的诉讼请求,不要求继承分割房产,同意协助杜连生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杜连华、杜连英辩称,不同意原告杜连生的诉讼请求,父母有病杜连华、杜连英也都拿钱了,要求分割房产,房产不能给杜连生一个人继承。被告杜连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连生与被告杜连弟、杜连杰、杜连华、杜连英系同胞兄妹关系。杜连生、杜连弟、杜连杰、杜连华、杜连英之父杜春林于2011年6月25日去世,母亲姜桂芝于2016年5月7日去世。杜春林、姜桂芝去世后遗有座落于富拉尔基区红钢委2组,建筑面积48.18平方米,房证号00199291号房屋(动迁)1处。2009年10月20日,被继承人杜春林,姜桂芝去世前在富拉尔基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将上述房产公证由杜连生继承。现继承人杜连生与杜连弟、杜连杰、杜连华、杜连英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致使杜连生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杜春林、姜桂芝房产。对此杜连生向法庭提供了杜春林、姜桂芝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私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公证书2份,予以证明其父母去世,将房产公证由其继承。杜连杰对上述证据表示无异议,并同意协助杜连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杜连华、杜连英对上述证据表示无异议,但不同意房产由杜连生1人继承,要求分割,杜连生不同意分割。杜连弟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杜连弟、杜连杰、杜连华、杜连英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杜连生提供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私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公证书及庭审笔录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杜连生与被告杜连弟、杜连杰、杜连华、杜连英继承纠纷一案,被继承人杜春林、姜桂芝去世后遗有座落于富拉尔基区红钢委2组房产1处,并在生前立有遗嘱,将上述房产指定由杜连生1人继承,且将遗嘱予以公证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由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另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据此继承人杜连生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其父母房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杜连华、杜连英要求分割其父母遗产,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杜春林、姜桂芝遗产座落于富拉尔基区红钢委2组、建筑面积48.18平方米,房证号00199291号房屋1处由原告杜连生继承,被告杜连弟、杜连杰、杜连华、杜连英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执行办法:与本判决生效后执行。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高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