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040号原告于军洋。委托代理人张玉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鹏伟,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军洋诉被告王明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军洋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军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于军洋负担。
审判员 于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