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751号
原告:夏槐莲。
委托代理人:童修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月婷,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槐莲诉被告吴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奇进
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
人民陪审员 侯化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书��员叶璐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