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13751号

夏槐莲与吴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槐莲,吴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751号

原告:夏槐莲。

委托代理人:童修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月婷,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槐莲诉被告吴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奇进

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

人民陪审员  侯化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书��员叶璐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