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初165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尹会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安钦,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继伟,被告中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安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美国盖帝公司(GettyImages.Inc)是全球知名的创意摄影作品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是原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办摄影图片供应商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官方指定摄影机构,在全球创意类摄影作品业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华盖公司经美国盖帝公司授权,依法享有对美国盖帝公司的相关摄影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对中国境内发生的侵权事宜以华盖公司名义进行索赔的权利。中惠公司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使用了发表于http://www.gettyimages.cn华盖创意网站的编号为BU009705,内容为人物,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78487408,内容为手,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dv207101a,内容为男人,品牌为Photodisc的美国盖帝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中惠公司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侵害了华盖公司的著作财产权。请求:1.中惠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华盖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中惠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3.中惠公司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中惠公司辩称:华盖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财产权。华盖公司用以证明涉案作品权属的公证书附件A中,只有摄影作品品牌名称,没有直接体现摄影作品的编号及内容,不能证明标有附件A中品牌名称的摄影作品即是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中惠公司已在官方微博中删除了涉案摄影作品,未对华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除美国盖帝公司和华盖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图片资源网站中,与涉案摄影作品相同的图片每幅价格仅为0.05元,华盖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过高,且其中的维权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应在明确涉案作品具体授权许可使用方式、费用基础上,根据涉案作品传播范围、对华盖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美国盖帝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III签署《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美国盖帝公司(GettyImagesInc.)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包括GettyImagesInternational、GettyImages(US),GettyImages(Seattle)Inc.以及GettyImages(Canada)Inc.等)的终极拥有权,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美国盖帝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和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其本人同时确认,美国盖帝公司已指定GettyImagesChina(华盖公司)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华盖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确认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此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美国盖帝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并确认其本人由美国盖帝公司适时授权以公司之名义行使本授权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之附件A中所列品牌中包括Photodisc、Stockbyte等。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ConstanceGChapman(任期至:2016年10月10日)证明:2014年2月10日,JohnJ.LaphamIII亲自出现在本人前,并签字,宣誓其有权签署前述文件,并确认其作为盖帝公司副总裁执行签署文件内容之行为是其自由、自愿之行为。2014年2月14日,美国华盛顿州州务卿KimWyman证明:根据本办公室记录,ConstanceGChapman于2012年10月10日被任命为华盛顿州公证人,任期至2016年10月10日,因此其有权在该期限内作为公证人就书面契约和文件进行确认。在本文件所附的书面证明显示之日其亦有该权限。2014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领事证明前述文件加盖的华盛顿州政府的印章和州务卿KIMWYMAN的签字均属实,并且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认证章。华盖公司提交的CN域名注册证书显示,域名gettyimages.cn系由华盖公司所注册。2014年4月10日,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2014)大中证经字第608号公证书,将其于2014年3月25日对www.gettyimages.ca及http://weibo.com/zhonghuidiresheng网站内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过程记载于公证书内。前述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记载,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页面跳转至www.gettyimages.cn(华盖创意),该页面中载有编号为BU009705(品牌:Photodisc)、78487408(品牌:Stockbyte)、dv207101a(品牌:Photodisc)的图片,每幅图片上均标注有“gettyimages®”字样水印,每幅图片正下方均显示版权所有“1995-2014”字样,每幅图片页面截图底端的版权声明均显示“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字样。网址:http://weibo.com/zhonghuidiresheng截图显示,名为“中惠地热”的微博页面上方显示“新浪认证”、“Lv8”、“中惠地热官方微博”等字样,该微博内通过皮皮时光机发布的日期为2012年10月23日和2012年11月1日的《中惠晚安寄语》、日期为2012年12月5日的《中惠早安思语》等三篇微博中,分别使用了与上述3幅涉案摄影作品相同的图片。2016年1月22日,华盖公司与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就中惠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上述事实,有华盖公司举示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8号公证书、CN域名注册证书、(2014)大中证经字第608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中惠公司没有举示证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华盖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权利;中惠公司虽然在微博中一次性使用了涉案作品,但接到本案诉状后已经予以删除;律师费未发生且非必要支出。本院认证认为,华盖公司举示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应予认定。对中惠公司提出的质证意见,本院将综合全案情况予以阐述。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盖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中惠公司是否构成著作侵权以及应如何确定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14)大中证经字第608号公证书证明,华盖公司的www.gettyimages.cn网站载有编号为BU009705、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78487408、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dv207101a、品牌为Photodisc等3幅涉案图片,每幅图片上均标注有“gettyimages®”字样的水印并伴有版权申明,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与(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8号公证书中经合法公证、认证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和附件A所列Photodisc、Stockbyte等品牌相互印证,可认定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华盖公司举示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记载,华盖公司是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美国盖帝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有关权利的规定,华盖公司对中惠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美国盖帝公司的授权以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惠公司关于华盖公司不享有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中惠公司在“中惠地热官方微博”中,使用了与华盖公司涉案摄影作品相同的图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中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害了华盖公司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法HYPERLINK”http://136.11.0.20:8080/lawstar/model/showtxt.asp?dbname=chl&fn=chl239s142.txt&tiao=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因华盖公司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中惠公司侵权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和中惠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持续时间、地域范围、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后果等情节,考虑本地经济文化实际状况等因素,考虑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所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酌情确定中惠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华盖公司诉请赔偿的经济损失的数额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过高,根据不足,对华盖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数额过高部分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非必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中惠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黑龙江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黑龙江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宝鑫
代理
审判员 齐 鸣
审 判 员 刘彩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