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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802号

刘三江、崔忠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三江,崔忠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刘三江被

申请执行人:崔忠宝本院在执行刘三江申请执行崔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三江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三江自愿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