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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8168号

何厚平与孔祥东,张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厚平,孔祥东,张金凤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8168号

原告:何厚平,男,汉族,1960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祥东,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张金凤,女,1992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厚平与被告孔祥东、被告张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31日登记立案,原告何厚平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厚平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厚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潇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