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7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瑞,男。被执行人胡国锐,男。本院在执行人王瑞与胡国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国锐的账户存款四万四千三一十三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鹏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