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强。被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潍坊昌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潍县中路与寒祥街交叉口往东200路北。法定代表人高峰,经理。被执行人高振涛。被执行人刘冲。被执行人山东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寒亭区潍县中路与祥亭街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郑清明,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南孙乡泊南路以北东南孙村生产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高振涛,董事长。被执行人石杰。被执行人苗春蕾。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同升
审判员 孙光利
审判员 李乐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