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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执字第467号

张洪强与高峰、潍坊昌贸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洪强,高峰,潍坊昌贸置业有限公司,高振涛,刘冲,山东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石杰,苗春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强。被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潍坊昌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潍县中路与寒祥街交叉口往东200路北。法定代表人高峰,经理。被执行人高振涛。被执行人刘冲。被执行人山东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寒亭区潍县中路与祥亭街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郑清明,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南孙乡泊南路以北东南孙村生产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高振涛,董事长。被执行人石杰。被执行人苗春蕾。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同升

审判员  孙光利

审判员  李乐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