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720号
原告:望江县王家冲排涝站,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雷池乡合建村,事证第134082700067。
法定代表人:吴文良,站长。
被告:陈百进,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县王家冲排涝站与被告陈百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江县王家冲排涝站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江县王家冲排涝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望江县王家冲排涝站负担。
审判员 胡文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