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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713号

王永强与太原市万柏林区旭祥汽车美容装潢部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强,太原市万柏林区旭祥汽车美容装潢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71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旭祥汽车美容装潢部,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9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永强各项经济损失43249.8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7元、执行费563.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照本院(2016)晋0109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6年7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旭祥汽车美容装潢部、师英祥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旭祥汽车美容装潢部、师英祥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