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472号
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经济开发区二环南路鸿福社区。
法定代表人:党晓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磊,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康盈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第七层C区第721单元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晓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康盈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68元由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蓓
代理
审判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袁世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