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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2472号

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与天津康盈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康盈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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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472号

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经济开发区二环南路鸿福社区。

法定代表人:党晓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磊,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康盈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第七层C区第721单元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晓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康盈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68元由原告凯尔菱电(山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蓓

代理

审判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袁世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