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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2331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与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331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皮勇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海林,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林烽,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04855C。法定代表人李世杰,该××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深龙劳监罚字(2015)第07-B020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拖欠36名员工2015年8月和9月份工资共计237704元,经申请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申请人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深龙劳监罚字(2015)第07-B020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封  文  智

审 判 员 董  学  军

代理

审判员 赵    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丽微(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