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331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皮勇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海林,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林烽,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04855C。法定代表人李世杰,该××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深龙劳监罚字(2015)第07-B020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拖欠36名员工2015年8月和9月份工资共计237704元,经申请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申请人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深龙劳监罚字(2015)第07-B020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封 文 智
审 判 员 董 学 军
代理
审判员 赵 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丽微(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