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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申2119号

李良杰与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良杰,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211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良杰。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胜利油田六干。

法定代表人:王绘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生,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希望,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良杰因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5民终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良杰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政府文件发布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申请人作为农民无从获知当时存在相关政府文件并规定了补偿标准,而且政府文件与实际补偿数额并不必然一致,应当以政府实际补偿的数额为准。2、认定《赔偿协议》效力错误。该赔偿协议是诉争双方签订的,与政府给予的青苗补偿费有区别。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3、认定申请人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有误,直至起诉前不久申请人才知道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隐瞒了政府补偿费已经拨付的事实,所以本案起诉未超诉讼时效。综上,李良杰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李良杰要求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支付青苗补偿费52700元的请求,诉讼费由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12月24日,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下属单位与案外人李新杰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新杰承包涉案土地,该《土地承包协议》载明“5、在种植作物生长期,征用土地全部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干涉,待甲方处理完后,可根据情况给乙方适当补偿,补偿数额甲乙双方协商解决。6、乙方不能转包土地……”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征地时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且不得自行转包土地。随后李新杰将涉案土地转包给李良杰,没有证据证明该转包经过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许可。此后,在政府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时,李新杰出具证明称青苗补偿应归实际种植人李良杰所有,所以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与李良杰另行协商,并签订了《赔偿协议》,确认由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支付给李良杰青苗补偿费18700元。该《赔偿协议》是各方对青苗补偿事宜达成的合意,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应当如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原审确认该《赔偿协议》的效力,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是否超出诉讼时效,不影响该《赔偿协议》的履行。综上所述,李良杰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良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传毅

代理

审判员  谢 醒

代理

审判员  王 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悦 更多数据: